【苏州】20260126关于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开邀请2026年法律顾问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函
详细内容
为进一步加快单位法治建设,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我局拟公开聘请2026年法律顾问团队,为局系统各项业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一、采购内容
聘请法律顾问团队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苏州市林业局)整个局系统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局机关服务期限为2026年7月17日—2027年2月6日,苏州市天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服务期限为2026年6月9日—2027年2月6日,苏州市虎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服务期限为2026年6月18日—2027年2月6日;局系统其他单位服务期限1年,具体时间2026年2月6日—2027年2月6日。
1.法律服务覆盖单位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局机关;苏州市虎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苏州市留园管理处、苏州市石湖景区管理处、苏州市狮子林管理处、苏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处、苏州市天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苏州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监察所、苏州市世界文化遗产古典园林保护监管中心、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站、苏州市园林综合服务中心。
2.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就甲方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口头解答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协助草拟、修改、审核相关法律文书,就特定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2)就甲方在单位内部人员管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涉及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部分合同和协议涉及国外组织)及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提供修改意见,所有审核需根据甲方要求确定是否需要书面意见;
(3)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等,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与程序的合法性,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4)对重大复杂的非诉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如重大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资产处置、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复杂事务,提供出具详尽法律意见书、进行尽职调查、参与谈判等服务;
(5)协助处理涉及甲方的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6)协助甲方协调与其他各部门的关系;
(7)应邀提供法律培训和讲座;
(8)应甲方要求,列席有关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
(9)接受甲方委托对外发表律师函、声明、公告(如涉及第三方公告费用等,由甲方负担);
(10)为以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苏州市林业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局机关做好年度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我局“以案说法”中的案例进行审核;
(11)协助甲方处理好其他法律事务。
所有中标单位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相关律师均需签名,并根据甲方需要对部分意见加盖律所公章。
3.其他法律服务项目:列明其他法律服务内容收费明细
(1)代理甲方参加民事调解、劳动、经济争议等仲裁活动收费标准;
(2)代理甲方参加各类诉讼,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行政复议,民事诉讼等服务收费标准。
请将以上服务收费标准逐一报价,合同期间其他法律服务内容以此报价为准或甲方另行采购,报价以附件形式附在法律顾问合同内,所有报价不得超过中标单位对外公示价格。
二、法律顾问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采取非坐班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2.中标单位需提供至少三人的顾问律师服务团队(均需有律师证),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稳定性;
3.法律顾问可以通过电话、微信、E-mail、传真、视
4.对于特别重大事务,甲方认为需要面见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的,法律顾问需要提供面见交谈方式服务;
5.对于突发性、紧急性法律事务,法律顾问需尽最大努力予以安排力求到达现场进行办公、处理,需提供优先快速处理通道;
6.法律顾问对简易咨询需在12小时内口头答复,合同等文件审核24小时内答复,需出具书面意见的在36小时内答复。对甲方认为特别重要的事务,不受本条处理时限的约定,需根据甲方需要积极响应;
7.法律顾问将在服务过程中视必要性与否并在征询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意见的情况下,开展有利于法律顾问掌握甲方法律事务概况的调研;
8.法律顾问视甲方意愿以及意见与甲方人员建立定期法务见面会制度。
三、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开展活动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9.近三年以来有类似活动服务经验。
(二)评标标准
1.在符合或高于邀标函各项要求的情况下,采用最低报价的投标单位为拟中标人,报价相同以抽签确定中标人。
2.投标单位报价和承诺一经认可,即为成交的合同价;如对本邀标函报价,即不可撤回。
3.报价标准:本次采购最高限价不超过人民币9.5万元。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材料要求及报送方式
1. 提供律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 提供一次性书面报价;
3.顾问律师服务团队的律师证复印件;
4. 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格式自拟);
5.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2023年至2025年以来有类似活动服务经验的合同复印件(至少一份)
以上所有报名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请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密封。密封袋封口处必须加盖公章并在密封袋正面标明项目名称(2026年法律顾问采购项目)、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材料接收与截止时间
材料接收人: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规划和法规处,电话:0512-65732172。
材料寄送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255号传达室或规划和法规处111办公室。
业务咨询联系人:董秋安,电话:0512-65732172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 投标人应于2026年1月30日17时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寄(送)至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逾期送达将予以拒收。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下载:关于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公开邀请2026年法律顾问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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